消费者梁女士于2021年6月27日带小孩到静宁县某游泳馆学习游泳,购买了该处的游泳课,但在当天消费后离开时该处的旋转门将小孩的脚夹住导致孩子受伤,现要求该处退培训费并且赔偿医药费,该处拒绝。
接到投诉后,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工作人员经过仔细调查,确认了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当即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游泳馆一方表示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看护好孩子,本身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出现小孩受伤的事故,梁女士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要求无法满足。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都做出了妥协和让步,游泳馆向梁女士退回培训费976元,双方达成和解,梁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一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安全商品或服务的规定,在本案中,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梁女士孩子游泳享受到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此外,其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保障游泳场所的安全,防止消费者在其管理的场所受到损害。
本案中,梁女士孩子在该游泳馆游泳,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梁女士孩子接受游泳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梁女士孩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是关于消费者获得赔偿权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梁女士孩子在游泳馆受伤,其人身安全受到了损害,有权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馆主张损害贴偿。因此,根据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梁女士可以要求该游泳馆赔偿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