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范》的要求,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间、洗浴间或区域,布局应合理,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用于水质消毒;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游泳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近日,卫生厅的相关工作人员指出,婴幼儿游泳场所在他们的监管范围内,正常情况下,只有经过审批并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婴幼儿洗浴场所才可以经营。但现实情况是有些店面更新换代比较快,给他们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表示,他们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辖区婴幼儿游泳场所的监管,给市民提供一个健康、卫生、安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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