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越来越多的家长重视婴幼儿的身体和体能训练,所有很多父母都带自己的宝宝去婴儿游泳馆学习游泳。很多人看到了商机,婴儿游泳馆遍地开花。由于婴儿游泳是一种新兴事物,卫生监管还存在诸多漏洞。近日,青岛市卫生监督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婴幼儿游泳场所进行拉网式专项执法检查。
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2012年5月4日,山东省卫生厅发布了《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内外环境、水质、空气质量、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要求。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卫生局提醒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和广大市民,在经营和选择婴幼儿游泳场所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布局应合理,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用于水质消毒;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游泳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山东省率先制定并实施的行业卫生规范,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也提高了婴儿游泳的卫生水平,保障了婴幼儿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