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会联合地方政府及社会媒体全力维护婴幼儿游泳机构及婴幼儿水育工作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行业不法机构和不符合从业人员素质的个人应给与通报批评。
3、加强行业自律行为,树立行业典范;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协助协会完善组织管理,不以任何形式抵毁和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共同维护婴儿游泳市场秩序;在经营中加强与同行的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会员业务的健康发展。
4、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不伪造或者冒用其他企业质量标志,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婴儿游泳的社会信誉。始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5、以服务社会新生力量为根本原则,积极主动宣传婴幼儿游泳的好处和注意事项。
6、协会各会员单位应合法注册,合法经营、合法纳税、合法服务。
7、会员单位均有号召婴幼儿游泳机构和婴幼儿水育工作者,共同规范婴幼儿游泳行业行为,促进育婴行业发展的义务。
8、协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遵守协会纪律,承担协会临时指派各项指标和任务。
9、协会会员单位应以机构的“用心”服务和婴幼儿游泳教育工作者的“爱心”服务,换取消费者的“放心”满意。
10、婴儿游泳馆相关设备和用品必须确保安全第一,质量先行;提供符合婴幼儿身心成长所需要的的绿色无污染环境,必须使用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配套设施和耗材用品;水质必须符合当地游泳专用卫生标准,做到没有漂浮、沉淀和其他污染杂质。
11、严格保证婴儿游泳场馆的卫生和安全,做好服务场所的卫生工作,每天定时通风,设备每天清洗消毒,物品每人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1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才能上岗,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实践。
13、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游泳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服务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明等原件。
14、积极欢迎社会监督,认真处理群众的正常投诉,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度。